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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作家协会主席团




   2008年12月8日,榆林市作家协会举行第一次代表大会,全市各县区代表50多人,选举产生了新一届作协理事会理事和主席团成员。
   主席:龙云
   副主席:崔建忠、朱合作、訾宏亮、霍竹山,
   秘书长:霍文多,
   副秘书长:惠建宁、李纪元、朱小林
   榆林市作协有团体会员六个,个人会员350多名。
   榆林市作协有作家庞文梓、霍竹山、王青春、梦野、王刚5位作家分批成为陕西省作家协会文学院签约作家。



榆林市作家协会章程
 

来源: 榆林市文联组联部    作者:榆林市文联组联部    加入时间:2010-11-23 11:01:5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榆林市作家协会
第二条 榆林市作家协会是榆林文学家自愿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市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榆林作家和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开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时代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发扬文艺民主,团结和组织全市作家和文学爱好者致力于发展和繁荣榆林的文学事业,为促进榆林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团体的主管单位为榆林市文联,登记管理机关为榆林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地址为:榆林市文联院北二楼1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最广泛的团结榆林市作家和文学爱好者、为繁荣榆林的文学事业而奋斗;组织会员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鼓励作家深入生活,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建立一支业务素质优良、讲求奉献精神、热爱祖国和人民的文学队伍。
(二) 鼓励作家和文学爱好者努力反映时代精神,提倡内容形式的多样化,继承传统,勇于创新,创造出无愧于为大时代、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作品。
(三) 举办各种文学研讨、点评活动,既注重尖子作者的培养,又要注意提高广大作者的水平,尊重老一辈艺术家,依靠中青年作者,积极扶持新人。
(四) 加强同外地市的交流和联络,积极为会员通报信息,完成省作家协会和市文联委托下达的各项任务。
(五) 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大力支持会员积极发展美术产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作家协会的意愿;
(三)    在榆林的文学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协会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榆林市文联审查并经榆林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人数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榆林市文联审查并经榆林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榆林市文联审查并经榆林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主席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榆林市文联审查并经榆林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进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是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资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一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榆林市民政局和榆林市文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榆林市文联审查同意,并报榆林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榆林市文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榆林市文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核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在榆林市民政局办理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榆林市文联和榆林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12月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榆林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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