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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文学创作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

文章来源:陕西作家网发表时间:2019-11-20

 

 

 

 

 

 

 

  陕西省文学创作专业职称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评价文学创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文学创作专业人员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激发文学人才队伍活力,不断为推动新时代文学陕军再进军提供蓬勃有力的人才资源和智力支撑。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陕西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推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文学创作队伍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各级作协、文联或所属文学创作机构及其他文艺、文化等单位中主要从事文学创作(含文学评论,下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报刊、杂志、文学网站等载体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以从事文学创作为主要职业的自由撰稿人;具有相应文学创作能力,长期坚持创作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文学创作专业中级、高级资格名称为文学创作三级、文学创作二级和文学创作一级。其中文学创作三级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文学创作二级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文学创作一级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  职称评审按照严格标准、公开透明、稳步推进、总量控制的原则,在省人社厅的指导下,由省作协组织开展。

  第五条  依照本条件评审获得文学创作相应职称者,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文学创作能力和学术水平。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思想道德方面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国家宪法法律,自觉践行党和国家关于文艺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深入生活、扎根人民、钻研业务、潜心创作,不断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积极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文学力量。

  第七条  学历、资历方面

  (一)申报文学创作一级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取得文学创作二级或与文学创作相近职务系列副高级职称资格后,从事文学创作5年以上。

  (二)申报文学创作二级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历,且取得文学创作三级或与文学创作相近职务系列中级职称资格后,从事文学创作2年以上。

  2.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且取得文学创作三级或与文学创作相近职务系列中级职称资格后,从事文学创作4年以上。

  3.具有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文学创作三级或与文学创作相近职务系列中级职称资格后,从事文学创作5年以上。

  (三)申报文学创作三级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历,从事文学创作1年以上。

  2.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文学创作2年以上。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文学创作5年以上。

  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文学创作7年以上。

  5.不具备上述学历,从事文学创作10年以上。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方面

  (一)文学创作一级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深厚的文学修养、广博的文学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生活积累。

  2.熟悉国内外文学创作的发展动态及相关知识的最新发展。

  (二)文学创作二级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高的文学修养、较深的文学专业知识和较丰富的生活积累。

  2.了解国内外文学创作的发展动态及相关知识的最新发展。

  (三)文学创作三级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一定的文学修养、文学专业知识。

  2.了解国内外文学创作的发展动态。

  第九条  专业创作能力和成果方面

  (一)申报文学创作一级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艺术修养,较高的创作水平和丰富的创作经验,已形成自己的艺术风格,创作成就卓著。

  2.积极完成各级作协分配的创作任务,热心扶持文学新人,对文学事业有突出贡献。

  3.在国家级刊物发表或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发行作品累计20万字以上;在省级刊物发表或在省级出版社出版、发行作品累计80万字以上。文学评论者,在国家级刊物发表评论文章10篇以上,或在省级刊物发表文学理论文章30篇以上,且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评论专著1部以上。网络文学创作者,在国内重大文学网站发表完结作品累计达3500万字以上,且公开出版、发行著作6部以上。

  4.作品在国内有重大影响,受到文学艺术界的高度评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中宣部、中国作协、国家文化与旅游部、国家新闻出版署组织的各项文学奖1项(次)以上。

  (2)获得国家部门或国家级文学刊物组织的各类文学奖项2项(次)以上。

  (3)从事文学评论者,获得国家级文学评论奖1项(次)以上。

  (4)作品被翻译成外国文字介绍到国外,或将外国优秀文学作品翻译成中文,且公开出版、发行单行本,并产生一定影响。

  (5)作品收入全国权威性选集出版,或被全国性文学刊物转载、评价,且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

  (6)独立创作的文学作品被改编成省级以上卫视播出的电视剧或公开上映的院线电影,且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

  (二)申报文学创作二级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良好的思想、艺术修养,初步形成自己的创作风格。

  2.能够独立完成相应的创作任务,热心扶持文学新人,对文学事业有一定的贡献。

  3.在国家级刊物发表或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发行作品累计12万字以上;在省级刊物发表或在省级出版社出版、发行作品累计60万字以上。文学评论者,在国家级刊物发表评论文章6篇以上,或在省级刊物发表文学理论文章20篇以上,且公开出版、发行评论专著1部以上。网络文学创作者,在国内重大文学网站发表完结作品累计达2500万字以上,并且公开出版、发行著作4部以上。

  4.作品在省内有重大影响,受到文学艺术界的较高评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委宣传部、省作协、省文化与旅游厅、省新闻出版局组织的各项文学奖1项(次)以上。

  (2)获得国家部门或国家级文学刊物组织的各项文学奖1项(次)以上。

  (3)从事文学评论者,获得省级文学评论奖二等奖以上奖项不少于2项(次)。

  (4)独立创作的文学作品被改编成省级以上卫视播出的电视剧或公开上映的院线电影,且在全省产生一定影响。

  (三)申报文学创作三级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概括生活的能力,创作技巧比较熟练。

  2.在国家级刊物发表或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发行作品累计2万字以上;在省级刊物发表或在省级出版社出版、发行作品累计达到30万字以上。文学评论者,在国家级刊物发表评论文章2篇以上,或在省级刊物发表文学理论文章10篇以上。网络文学创作者,在国内重大文学网站发表完结作品累计达1500万字以上,并且公开出版、发行著作2部以上。

  3.作品在本地区有一定影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品获得省级文学刊物组织的文学奖1项(次)以上。

  (2)作品被改编成电视剧、电影等,且在本地区产生一定影响。

  第十条  破格申报方面

  对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但创作成绩显著和贡献突出,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破格申报相应级别资格。

  (一)具备下列条件一项以上者,可以破格申报文学创作一级资格:

  1.获得国家或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在文学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优秀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全国宣传思想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一项以上。

  2.获得中国作协主办的文学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少数民族文学“骏马”奖、全国儿童文学奖一项以上。

  3.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

  4.从事文学评论者,获得国家级文学评论奖2项(次)以上。

  5.同时具备破格申报文学创作二级资格三项条件以上的。

  (二)具备下列条件两项以上者,可以破格申报文学创作二级资格:

  1.获得陕西省宣传思想文化系统“六个一批”人才、获得市(区)级以上批准的在文学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优秀中青年专家、劳动模范称号等荣誉称号一项以上。

  2.获得国家部门或国家级文学刊物组织的各项文学奖1项(次)以上。

  3.在国家级刊物发表或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发行作品累计18万字以上;在省级刊物发表或在省级出版社出版、发行作品累计达到70万字以上;文学评论者,在国家级刊物发表评论文章8篇以上,或在省级刊物发表文学理论文章25篇以上,且公开出版、发行评论专著1部以上。

  4.获得“柳青文学奖”优秀作品奖2项(次)。

  5.从事文学评论者,获得省级文学评论奖二等奖以上奖项不少于2项(次)。

  6.个人独立创作的作品被改编成省级以上卫视播出的电视剧或公开上映的院线电影,且在全国或全省产生较大影响。

  7.网络文学创作者,在国内重大文学网站发表完结作品累计达3000万字以上,并且公开出版、发行著作5部以上。

  8.网络文学创作者,有1部以上作品被改编成网络大电影或网络剧,在国内知名网络影视平台刊播,且产生较大影响。

  (三)具备下列条件两项以上者,可以破格申报文学创作三级资格:

  1.获得“柳青文学奖”优秀作品奖1项(次)。

  2.入选陕西省“双百”计划(文学类)。

  3.在国家级刊物发表或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发行作品累计3万字以上;在省级刊物发表或在省级出版社出版、发行作品累计达到40万字以上。文学评论者,在国家级刊物发表评论文章2篇以上,或在省级刊物发表文学理论文章15篇以上。

  4.网络文学创作者,在国内重大文学网站发表完结作品累计达2000万字以上,公开出版、发行著作3部以上。

  5.网络文学创作者,有1部以上作品被改变成影视或漫画,且产生一定影响。

  第十一条  其他条件

  (一)现实表现要求

  申报人员应由所在单位或所属市(区)、行业作协出具本人思想政治、创作业绩和服务社会等方面情况证明。

  (二)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相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连续在最近五年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申报对象的申报材料应在本单位或所属市(区)及行业协会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规定程序由各市(区)作家协会经本地党委宣传部门同意后向省作协报送,省直部门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省作协报送。申报对象资格经省作协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合格后,将在省作协门户网站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评前公示。评前公示通过的人员,省作协将组织陕西文学创作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集体评审,评审结果将在省作协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者,颁发相应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违规惩处

  申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核查属实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取得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相应证书,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相应的资格评审:

  (一)伪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期限的。

  (四)其他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条件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创作成果等,必须能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本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国家级刊物:《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人民文学》《当代》《中国作家》《青年文学》《民族文学》《诗刊》《儿童文学》等。

  重要选刊:《小说选刊》《小说月报》《新华文摘》《长篇小说选刊》《中篇小说选刊》《中篇小说月报》《中华文学选刊》《散文选刊》《儿童文学选刊》《小小说选刊》等。

  重要期刊:《收获》《花城》《十月》《作家》《山花》《天涯》《钟山》《上海文学》《北京文学》《星星诗刊》《散文》《少年文艺》《文艺研究》《文学评论》《当代作家评论》《小说评论》《延河》等。

  (二)国内重大文学网站、知名影视平台是指原创作品数量、用户数、点击率等被业内公认的综合实力排名前十的文学网站或影视平台。

  (三)省级刊物是指由省级宣传部、省级作协、文联主办或省级出版社出版的刊物。

  (四)评论文章是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期刊上发表的评论文章,全文字数一般在3000字以上,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统一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五)本条件中所涉及的刊物、网站和平台,其影响力和排名将按照主管部门意见和业界公认度,实行动态更新管理。

  (六)本条件中所涉及的刊物,均不包含副刊。

  (七)本条件中所指的“发表”,均为“公开发表”。

  (八)合著发表的作品字数计算,作者署名列在第一位的占70%,第二位的占20%,第三位的占10%。

  (九)国家级刊物公开发表的字数与省级刊物公开发表的字数,可以按照1:3进行换算(四舍五入),但只能由高至低换算,不能由低向高换算。

  (十)本条件中所指获得的各类文学奖项不包括相应的提名奖、新人奖。

  (十一)本条件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所称“年”均为周年。

  (十二)任职资历计算方法: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已批准公布文件认定时间为准)起计算到申报当年度年底时止。

  (十三)学历、学位证书必须为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

  (十四)文学作品(含文学评论文章),不论发表于任何刊物、文学网站等,其文学价值或学术水平最终由评审专家委员会进行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十五)与文学创作相近职务系列是指新闻出版专业系列中的编辑专业、艺术专业系列中的编剧专业,以及社会科学研究系列、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中从事文学或文学相近专业教学研究的。

  第十六条  职称评审工作,每年将根据工作安排专门下发通知。本办法未尽事宜,具体以年度通知为准。

  第十七条  本条件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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