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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正名|《我在北京,挺好的》版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表时间:2020-12-14

  关联企业

  西安曲江丫丫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曲江影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师范大学出版总社有限公司

  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

  关联律所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法网维义律师事务所

  北京伟基律师事务所

  文书正文

  审理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文书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京知民终字第1148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西安曲江丫丫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五路1868号影视演艺大厦803室。

  法定代表人:周德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子,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青青,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央电视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胡战凡,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红,女,****年**月**日出生,中央电视台职员。

  上诉人(一审被告):刘嘉军,男,****年**月**日出生,陕西省电视台电视中心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翔,北京市中法网维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倪学礼,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晓红(系倪学礼之妻),女,****年**月**日出生,北京第二外国语大学教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咏,北京伟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西安曲江丫丫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丫丫影视公司)、中央电视台、刘嘉军因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知)初字第31220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丫丫影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子、贾青青,上诉人中央电视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达红、上诉人刘嘉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翔,被上诉人倪学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晓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被上诉人倪学礼一审起诉称:倪学礼曾在文学期刊《十月·长篇小说》2009年第3期上发表长篇小说《追赶与呼喊》。此后,倪学礼将该小说改编为文学剧本《小麦进城》,根据该剧本拍摄的同名电视剧《小麦进城》由西安曲江影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曲江影视公司)和中国传媒大学联合出品,并于2012年在全国多家卫视台播出。此后,倪学礼在对小说《追赶与呼喊》及《小麦进城》剧本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出版了长篇小说《小麦进城》。2014年5月7日至6月10日,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CCTV1)播出了由中央电视台和丫丫影视公司联合出品的37集电视剧《我在北京,挺好的》(简称《我》剧),该剧署名的编剧为刘嘉军。经比对,该剧构成了对倪学礼所创作的小说《追赶与呼喊》及剧本《小麦进城》的抄袭,该剧从故事框架、情节主线到人物塑造、情节设置以及主题创意等多个方面对倪学礼的上述作品进行了抄袭。经查,丫丫影视公司系《我》剧的制作单位,刘嘉军系该剧的编剧,而中央电视台系该剧的播出单位。并且,中央电视台除在CCTV1频道播出《我》剧外,还在央视网(域名为cntv.cn)上传播了该剧。倪学礼认为:丫丫影视公司、中央电视台、刘嘉军对于《我》剧抄袭倪学礼创作的小说《追赶与呼喊》及《小麦进城》剧本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请求判令中央电视台和丫丫影视公司停止侵权;丫丫影视公司、中央电视台、刘嘉军公开向倪学礼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丫丫影视公司、中央电视台、刘嘉军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2万元以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丫丫影视公司一审辩称:倪学礼已将其涉案作品权利转让给曲江影视公司,其已经不具备提起诉讼的权利基础。《我》剧与倪学礼主张权利的《小麦进城》剧本及《追赶与呼喊》小说在情节主线、故事背景、人物关系设置以及人物塑造等方面均不一样。因此,倪学礼指控丫丫影视公司侵权缺乏事实及法律基础,其全部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中央电视台一审辩称:倪学礼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中央电视台播出《我》剧获得了合法的权利,中央电视台在审片、播出过程中对该剧所涉的立项、拍摄、发行许可手续以及著作权归属均进行了认真审核;并且,中央电视台与丫丫影视公司签订了完善的电视剧购买播出协议,在整个过程中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未侵犯倪学礼的合法权益。《我》剧与倪学礼主张权利的作品属于两个不同的故事,并不构成侵权。在倪学礼的侵权主张不成立的情况下,其本案所提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应予驳回。

  刘嘉军一审辩称:刘嘉军系接受丫丫影视公司的委托,独立进行了《我》剧的剧本创作,并未侵犯倪学礼作品的权利,不存在其所称的抄袭行为,故倪学礼全部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倪学礼涉案作品及作品权属的相关事实

  倪学礼和曲江影视公司就《小麦进城》剧本改编事宜曾于2009年6月9日签订了一份《聘用电视剧编剧合同》。双方在该合同中约定有如下内容:倪学礼以其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追赶与呼喊》为基础为电视剧《小麦进城》改编文学剧本;文学剧本全部创作完成后,倪学礼应根据曲江影视公司意见对剧本进行整体修改或补充,直至达到拍摄要求;曲江影视公司向倪学礼支付酬金,此酬金包含倪学礼原著小说《追赶与呼喊》的著作权转让费;倪学礼拥有文学剧本的署名权、出版文学剧本及由文学剧本改编的小说的权利,除此之外的其他著作权均由曲江影视公司享有;曲江影视公司依法享有依据文学剧本摄制的电视剧的著作权;若电视剧得以拍摄并发行且倪学礼履行了合同下的全部义务,倪学礼依法享有在电视剧及相关衍生品中的署名权;曲江影视公司没有以倪学礼编写的文学剧本为基础拍摄电视剧的义务,若未以倪学礼编写的文学剧本为基础拍摄电视剧,而倪学礼已经完成了文学剧本的全部创作工作,曲江影视公司仍应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酬金。

  2009年6月10日,北京出版社出版集团出版发行了文学期刊《十月.长篇小说》2009年第3期,该刊物上刊载了长篇小说《追赶与呼喊》,署名的作者为倪学礼。

  2012年,曲江影视公司和中国传媒大学联合出品了根据小说《追赶与呼喊》改编、拍摄的电视剧《小麦进城》。倪学礼系电视剧《小麦进城》中署名的编剧。该剧中署名的导演为姚远。

  另,2012年5月,陕西师范大学出版总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了电视剧《小麦进城》的同名小说,并署名”倪学礼著”。倪学礼表示小说《小麦进城》与小说《追赶与呼喊》的内容基本一致,并表示本案仅以小说《追赶与呼喊》和《小麦进城》剧本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

  2012年6月,《小麦进城》获得白玉兰奖电视连续剧艺术贡献奖。2013年9月,《小麦进城》荣获中国广播影视大奖•第29届(2011-2012年度)电视剧”飞天奖”长篇电视剧二等奖。

  2014年5月8日,曲江影视公司出具了一份著作权声明,声明内容如下:电视剧《小麦进城》系曲江影视公司聘请倪学礼根据其原创小说《追赶与呼喊》改编而成的剧本拍摄;电视剧及剧本的(除文学剧本署名权、出版文学剧本及由文学剧本改编小说的权利之外)著作权均属曲江影视公司所有,倪学礼和中国传媒大学享有该剧的署名权。

  倪学礼对于曲江影视公司出具的上述声明内容不认可,坚持认为其享有涉案剧本的复制权、发行权及改编权,并表示其享有上述权利是能够出版小说的前提。此外,倪学礼表示上述《聘用电视剧编合同》中关于曲江影视公司向其支付的酬金包含原著小说《追赶与呼喊》著作权转让费的约定,系指将小说《追赶与呼喊》改编成电视剧文学剧本的许可使用费,而非转让费,双方合同不涉及小说著作权转让事宜。

  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为确认小说《追赶与呼喊》和剧本《小麦进城》的权利归属,一审法院曾向曲江影视公司发函,要求其明确答复下列问题:一、该公司对于倪学礼在本案中针对丫丫影视公司、刘嘉军、中央电视台的涉案行为同时主张小说《追赶与呼喊》和剧本《小麦进城》的著作权是否持有异议;二、该公司和倪学礼在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所付酬金包括倪学礼原著小说《追赶与呼喊》的著作权转让费是何含义?此处提及的著作权转让费是限于剧本《小麦进城》对小说《追赶与呼喊》的使用费,还是指小说《追赶与呼喊》著作权的整体转让费。

  曲江影视公司于2015年3月6日回函一审法院,回函内容如下:倪学礼为小说《追赶与呼喊》的作者,该公司向其购买了小说《追赶与呼喊》的著作权,并委托倪学礼将该小说改编成为电视剧《小麦进城》的文学剧本。该公司与倪学礼于2009年6月9日签订《聘用电视剧编剧合同》,约定该公司聘用倪学礼担任电视剧《小麦进城》编剧事宜。该公司共向倪学礼支付135万元,此款项包括其购买小说《追赶与呼喊》著作权的版权转让费用,以及将该小说改编为电视剧文学剧本的改编费用(即编剧费用)。倪学礼拥有其改编的文学剧本的署名权、出版文学剧本及由文学剧本改编成小说的权利,除此之外,剧本的其他著作权均由该公司享有。

  倪学礼对于曲江影视公司在上述回函中的陈述不予认可,但经一审法院多次询问,倪学礼明确表示不针对曲江影视公司就小说《追赶与呼喊》和剧本《小麦进城》的具体权利归属另行提起确权之诉。

  二、关于《我》剧拍摄制作及传播的相关事实

  《我》剧曾用名《幸福返程》,由丫丫影视公司拍摄制作,该剧共37集。2013年4月27日,陕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向丫丫影视公司颁发了《我》剧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2014年4月23日,陕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向丫丫影视公司颁发了《我》剧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我》剧署名的出品单位包括中央电视台、丫丫影视公司等多家单位,但载明丫丫影视公司系该剧唯一版权所有人。该剧中署名的编剧为刘嘉军,署名的导演为姚远。

  2011年5月11日,丫丫影视公司与刘嘉军签订了一份26集电视连续剧《返程票》剧本委托创作协议。双方约定:丫丫影视公司委托刘嘉军创作26集电视连续剧《返程票》(或《回家过年》)编写原创文学剧本;丫丫影视公司享有剧本的知识产权;刘嘉军在创作时,应注意剧本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丫丫影视公司向刘嘉军支付的剧本稿酬为每集3.5万元,总稿酬为91万元。诉讼中,丫丫影视公司称《返程票》系《我》剧最初拟定的名称,《我》剧系根据刘嘉军创作的剧本拍摄完成。

  诉讼中,刘嘉军提交了其于2012年至2013年期间向丫丫影视公司发送的部分电子邮件、”二十六集电视连续剧《幸福返程》大纲”以及”《幸福返程》2013年4月4日定稿”打印件。

  丫丫影视公司确认刘嘉军提交的”《幸福返程》2013年4月4日定稿”系刘嘉军向其提交的剧本最终稿,并表示刘嘉军在此后未再参与涉案电视剧的创作。但倪学礼表示上述所谓剧本定稿并非真正的定稿,该剧本与《我》剧的内容存在明显差异。丫丫影视公司认可刘嘉军提供的剧本定稿与最终拍摄完成的《我》剧之间存在差异,表示上述差异由以下两方面原因造成:一是其在拍摄过程中有权对刘嘉军提交的剧本进行修改;二是演员表演以及导演拍摄过程中对剧本进行了修改和二度创作。同时,刘嘉军和丫丫影视公司均确认《我》剧在拍摄过程中对刘嘉军提交的剧本进行了改动。丫丫影视公司在诉讼中曾表示《我》剧在拍摄过程中存在一个导演剧本、可以将该剧本作为证据提交,但此后又表示并未形成书面的导演剧本、无法提交。此外,刘嘉军表示其对于丫丫影视公司在最终成片的《我》剧上仅将其一人署名为编剧不持异议。

  2014年5月7日至6月10日,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CCTV1)播出了《我》剧,剧中署名编剧即为刘嘉军。为此,中央电视台与丫丫影视公司签订了《电视剧版权购买合同》。该合同约定如下内容:丫丫影视公司向中央电视台转让《我》剧在中国大陆地区电视媒体的独家首次播放权、付费数字电视播放权、中央电视台所属网站永久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中央电视台向丫丫影视公司支付相应费用;丫丫影视公司保证其对该剧独家享有完整的版权,保证已妥善处理与该剧创作、制作、投资、发行、播出等相关任何第三方关于著作权、邻接权等民事权益关系,与相关权利人签订书面合同、支付费用。同时,双方在该合同中约定:丫丫影视公司及相关创作人员仍享有署名权,经双方确定后,将依照电视剧署名惯例予以署名;并对中央电视台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剧中的署名身份进行了具体约定,包括总出品人、总监制、监制、策划、总制片人、制片人、责任编辑、责任制片等。

  倪学礼在中央电视台播出《我》剧前,曾于2014年5月7日上午,致电中央电视台总编室,希望中央电视台审查该剧是否涉嫌抄袭。倪学礼称之所以致电中央电视台,是因为其于5月6日晚接到一位朋友的电话,该友人向其表示中央电视台于次日将播出的《我》剧与其担任编剧的电视剧《小麦进城》十分相似。在倪学礼与中央电视台工作人员沟通过程中,对方表示因其未出示相关证据,无法判断《我》剧是否构成抄袭,建议其看完电视剧后及时反馈情况。在涉案电视剧播出后,倪学礼于2015年5月8日至5月10日先后向中央电视台工作人员”钟玉婷”发出了关于《我》剧对《小麦进城》的抄袭情况说明以及《我》剧停播函。

  中央电视台认可收到了上述电子邮件,但表示:该台综合频道黄金时段电视剧的播出安排至少在首播日两周前已经做出,并在各频道进行播出预告和推广宣传,故无法仅凭倪学礼的单方声明即取消《我》剧的播出,同时该台要求《我》剧所有相关方向其出具证明《我》剧手续合法、权利清晰的相关证明文件,在《我》剧相关方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的情况下,该台按照正常安排播出了《我》剧。

  根据中央电视台就此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丫丫影视公司于2014年5月7日向中央电视台出具了一份著作权声明,内容如下:《我》剧是该公司独家投资制作的拥有完全版权的电视连续剧,该剧剧本是该公司委托作家刘嘉军创作,著作权属于丫丫影视公司。该剧从剧本创作到电视剧拍摄均属独立原创、不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若在该剧放映期间发生任何版权纠纷与播放单位中央电视台无关,丫丫影视公司将独立承担解决纠纷的责任。同时,丫丫影视公司将《我》剧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发行许可证、剧名变更文件、剧本著作权登记证书等相关文件的复印件作为上述声明的附件提交给中央电视台。同日,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陕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以及《我》剧的导演姚远分别向中央电视台出具了关于《我》剧相关事宜的说明函或证明,从不同角度证明《我》剧系丫丫影视公司原创,不存在对电视剧《小麦进城》的抄袭。其中,姚远出具的著作权证明内容如下:其先后担任电视剧《小麦进城》和《我》剧的导演,对两部剧剧情的了解程度远胜他人。作为这两部剧的导演,从剧本到分镜头、从故事结构到人物等,均看不出两剧有什么雷同之处,其在两部剧的拍摄中所做的艺术处理也是完全独立的;两部剧不存在任何版权争议可能性。此外,丫丫影视公司还向中央电视台提交了曲江影视公司于2014年5月8日出具的著作权声明。

  诉讼中,倪学礼主张中央电视台还在其运营的央视网(域名为cntv.cn)上在线播出了《我》剧。中央电视台认可央视网在线播放了《我》剧,但表示该台仅为央视网的备案主体,央视网并非由该台运营。就此,中央电视台提交了一份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如下:中国网络电视台(cctv.com或cntv.cn)由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主办,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作为独立于中央电视台的企业法人,独立承担中国网络电视台运作经营相关的权利义务。但中央电视台认可央视网上在线播放的《我》剧由该台一并购买、由其向央视网授权并提供。

  倪学礼还主张中央电视台不仅是《我》剧的出品及播出单位,还深度参与了《我》剧的制作。就此,倪学礼提交了《我》剧的片头截屏,并对剧中署名的监制、策划、责任编辑、责任制片、制片人、总制片人、总出品人以及总监制等与中央电视台相关的人员逐一进行了标注。中央电视台对于倪学礼标注的署名人员系该台工作人员不持异议,但表示上述署名仅为电视剧的摄制单位与购买使用单位的一种合作惯例,不能证明该台参与了《我》剧的制作。丫丫影视公司亦表示中央电视台并未参与《我》剧的拍摄、制作,《我》剧中出现中央电视台工作人员的署名是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播出电视剧的一种署名惯例。将《我》剧中的中央电视台工作人员署名情况与中央电视台和丫丫影视公司签订的《电视剧版权购买合同》中有关署名的约定进行比对,二者能够逐一对应。

  另,倪学礼表示中央电视台自2015年3月2日开始仍在该台的CCTV-4频道播出《我》剧,并就此提交了一份其于2015年3月9日截屏的央视网网页打印件,该打印件上显示有中央电视台的节目时间表。中央电视台对倪学礼的上述陈述及上述网页打印件均不持异议。

  三、倪学礼主张《我》剧构成侵权的相关事实

  (一)倪学礼主张构成抄袭的内容

  倪学礼认为《我》剧不仅在故事框架、情节主线、主要人物设置、人物关系等方面构成对其剧本《小麦进城》的抄袭,而且在具体情节、语句方面亦构成对剧本《小麦进城》和小说《追赶与呼喊》的抄袭。诉讼中,倪学礼就其认为构成抄袭的内容进行了如下列举。

  1.故事框架、情节主线。

  在故事框架方面,倪学礼认为二者的相同之处体现在:《小麦进城》剧本讲述的是:陕北女人王小麦得知返城上大学的知青丈夫林木要与自己离婚,找到北京进而留在北京,凭借自己的乐观和善良、忍耐和宽容、勤奋和勇敢、坚强和执著,融入现代化大都市的故事,展现了一个农村女人近三十年的奋斗历程和改革开放的历史画卷。《我》剧讲述的是:陕北姑娘谈小爱为了”变心”的未婚夫曹力章,找到北京进而留在北京,凭借自己的乐观、善良、忍耐和宽容,经过二十多年艰难曲折的奋斗拼搏,逐渐融入,找到自我,最终得到亲情、爱情、事业的全面丰收,同时也展现了北京这些年的巨大变化。

  在情节主线方面,倪学礼认为二者的相同之处体现在:二者都是一个农村女人为寻找变心的男人,来到北京的坎坷命运。《小麦进城》中,王小麦到了北京,既要面对丈夫林木的背叛与抛弃,又遭到他们一家人(林木爸爸除外)的排斥与打击;每天既要为能有个睡觉的地方发愁,又要为三顿饱饭到处奔波。为此,她摆过地摊、当过小贩,开过洗衣房、办过裁缝铺,搞过成衣加工,最后建起了服装厂。她睡过马路,睡过阳台,租过民房,住过筒子楼,最后买了商品房。这当中,她被人坑过、骗过,也被工商罚过,甚至因为无照经营被婆婆举报过。但是因为她勤劳、诚实、敦厚,她事业上最终小有成绩,在北京站稳了脚跟,并且找回了爱情和亲情,过上了幸福生活。在《我》剧中,谈小爱来到北京后,先是面对未婚夫曹力章的背叛与抛弃,后是遭到男朋友徐晓辉家人的排斥与打击。经历了与王小麦相似的艰辛,最后在北京扎根,并且收获了爱情和亲情,过上了幸福生活。

  2.《我》剧对谈小爱等主要人物的塑造抄袭《小麦进城》。

  倪学礼认为《小麦进城》中塑造的王小麦是个勤劳、善良、正直、乐观、认死理、脾气倔、事事替别人着想、力气大又能吃的陕北女人,高兴的时候爱咬人、爱干活、爱大声说话、爱大嗓门傻笑,毫无条件地对丈夫好、对周围人好等等。这些人物特征在《我》剧中的谈小爱身上均有体现。同时,倪学礼认为《我》剧中对其他主要人物曹力章、徐晓辉、徐晓园、周宝民和徐父的塑造亦抄袭自《小麦进城》剧本中的林木、林丛、杨文采、蒋东升和林父等人物。具体表现为:《小麦进城》中的林木和《我》剧中的曹力章,均被塑造成小知识分子,虚伪,自私,没有担当,总是怨天尤人,且均出现过精神出轨。《小麦进城》中的林丛和《我》剧中的徐晓辉,均被塑造成喜欢追求时尚,衣着打扮花里胡哨,说话流里流气,做事不着调,嘴上又没把门儿的,但本质善良、为人仗义的形象。《小麦进城》中的婆婆杨文采和《我》剧中的徐晓园,均被塑造成尖酸刻薄、自以为是的形象,均看不上女主人公,动不动就跟她发脾气、吵架,想尽一切办法整治她。《小麦进城》中的蒋东升一直暗恋着王小麦,并且自始至终守候在她的身边;《我》剧中的周宝民一直暗恋着谈小爱,后来与她结婚,并且自始至终守候在她的身边。《小麦进城》中的林父和《我》剧中的徐父,均是大学教授,话不多、有涵养,一直支持女主人公。

  3、《我》剧中的主要人物关系抄袭《小麦进城》剧本。

  《小麦进城》剧本中设置的主要人物有王小麦,王小麦丈夫林木,林木的恋人黄鹂,林丛、林小溪兄妹,林家父母,返城、进城的蒋东升、秦朝阳,王小麦的哥哥大仓,王家父母;《我》剧中设置的主要人物有谈小爱,谈小爱原来的未婚夫曹力章,曹力章的恋人陆惠英,曹力章的妻子徐晓园,谈小爱的丈夫徐晓辉,徐家父母,进城务工的周宝民、建群,谈小爱的弟弟谈阳,谈家父母。倪学礼认为上述人物之间形成对应关系,具体表现为:王小麦——谈小爱;林木——曹力章;林丛——徐晓辉;杨文采——徐晓园;蒋东升——周宝民;秦朝阳——建群;黄鹂——陆惠英;大仓——谭阳;王家父母——谈家父母;林家父母——徐家父母。

  4.《我》剧的创意和宣传口号抄袭《小麦进城》。倪学礼表示:《我》剧的制片方在播出前公开宣称,《我》剧是《小麦进城》的续篇、”姊妹篇”;《小麦进城》播出前,提出了”小麦就是中国的阿信”的宣传口号。《我》剧在对外宣传时,亦将谈小爱宣传为一个”中国当代的阿信”。就此,倪学礼未提交相应证据。

  5.《我》剧在具体情节、语句方面构成对剧本《小麦进城》和小说《追赶与呼喊》的抄袭。倪学礼认为该方面的抄袭涉及十二个方面,共计96处。就此,倪学礼提交了详细的对比表(见一审判决书附表),倪学礼在该比对表中将《我》剧中的情节、语句与《小麦进城》剧本和《追赶与呼喊》小说中的对应位置逐一进行了标注。

  (二)丫丫影视公司和刘嘉军的反驳意见

  丫丫影视公司和刘嘉军认为《我》剧和《小麦进城》剧本在故事的起点、落点、故事框架以及人物设定和人物关系上均不相同。

  对于倪学礼列举的96处具体情节、语句,丫丫影视公司和刘嘉军亦不认同,并对倪学礼列举的条目逐一进行了反驳,主要意见是认为相关情节、语句不相似或者属于日常生活场景或者属于一般影视剧中经常使用的桥段(见一审判决书附表)。

  (三)一审法院的比对情况

  经对比,倪学礼主张的第1、2、3三个方面在《我》剧上有一定体现,结合上述三个方面,对第5方面进行比对,《我》剧和《小麦进城》剧本及《追赶与呼喊》小说在该方面的异同可分为以下五类情况:

  1.人物及情节均相似。包括编号1、3、7、9、15至23、25、27、28、29、31至36、39、41、43—45、50、52、55、57、58、63、65、66、71、77、78、79(部分)、82、83、85、86、89、91、94。例如,编号1,情节均为在陕西农村的女主人公收到了在北京念大学的丈夫或未婚夫的退婚书。此后,女主人公拎着包直接到学校找丈夫或未婚夫。编号9,林木嫌弃王小麦、想让她回老家,就带她到火车站;曹力章劝谈小爱回老家,也是直接带她到车站。编号15均描述女主人公初到北京、不被婆婆或未婚夫接纳的情况下,无家可归,开始只能靠帮别人看摊糊口。

  2.人物不相似但情节类似。包括编号2、5、11、40、46、47、48、49、60、75。例如,编号2,情节均是为了让女主人公同意离婚或解除婚约,采用了给钱给物的手段,只是《小麦进城》中的人物是林木的妈妈杨文采,《我》剧中的人物是徐晓辉的女朋友徐晓园。编号11,为了赶走女主人公,杨文采、徐晓园都采用了将其提包里的东西散落一地的做法。

  3.人物相似但情节不同。包括编号6、8、10、37、38、51、56(与编号8重复)、61、90、96。例如,编号8,《小麦进城》中为林木在小西沟的山上大喊;《我》剧是谈小爱和徐晓辉一起爬长城后大喊:”长城,我来了”,虽然都是大喊,但情景和寓意不同。编号51,虽然都是女主人公被堵住嘴的情节,但《我》剧中系被实施绑架的歹徒堵嘴;《小麦进城》剧本中是林丛为防止其打呼噜影响别人而堵嘴。

  4.其他不构成类似的情节或对白。包括编号4、12、13、14、26、30、42、53、54、59、62、64、67、68、69、70、73、74、76、80、81、84、87-88、92、93、95。例如,编号53,《小麦进城》剧本中和《我》剧中均使用了”癞蛤蟆想吃天鹅肉”的比喻,但所涉人物、场景完全不同。编号59,虽然同为念诗被嘲笑的场景,但所涉人物完全不同。编号84,都是扇耳光的情节,所涉人物不同也不相似。

  5.倪学礼认为相似的情节在涉案小说及剧本中未列明对应内容。包括编号24、72。

  (四)其他相关事实

  2014年5月7日出版发行的《西安晚报》第13版刊载有一篇题为”《我在北京,挺好的》央一黄金档将播诠释都市异乡人的中国梦”的宣传文章。该文从”阵容强大‘小麦’班底本色出演毛阿敏畅想‘异乡中国梦’”、”追梦励志从陕西到北京‘我在北京挺好的’”、”情感虐心一女三男王茜华戏里戏外勇敢追夫”、”时代缩影改革开放30年小人物的一代中国梦”等四个方面对《我》剧进行了全面介绍,其中有如下内容:”讲述了改革开放初期,陕南农村姑娘谈小爱在北京奋斗二十多年,历经挫折寻找爱情、亲情、事业、幸福的励志故事。审片专家认为该剧演绎了小人物的幸福观和普通人的中国梦,以一个农村女人近三十年的奋斗史,展现了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城市化进程”、”小爱从底层的打工妹摇身变成了企业家,展示了一个农村人对城市文明的向往,对美好生活的追求。难得的是,她依旧保持善良初心,恪守道德,修正自己,提高自己,在磨难中走向成功”、”这不但是一个农村女人近三十年的奋斗史,更是改革开放三十年当中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一个缩影。”、”从谈小爱身上,我们可以看到改革开放30年对普通人的深刻影响——中国人活得像个人啦,他们不但有了体面、自尊和自由,更重要的是他们实现了‘中国梦’”。

  倪学礼表示《我》剧上述宣传文章中使用的故事梗概及宣传用语与《小麦进城》电视剧的宣传文章及剧本分集大纲的相应内容一致。就此,倪学礼提交了一份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出具的(2014)京信德内民证字第3159号公证书、《小麦进城》分集大纲以及2012年4月出版的《电视剧研究》杂志。上述公证书显示倪学礼于2009年7月26日向电子邮箱×××发送了《小麦进城》分集大纲(二稿),倪学礼称该收件箱系曲江影视公司工作人员张欣的工作邮箱;分集大纲中显示有如下文字描述:”从她身上,我们看到了改革开放的30年对普通人的深刻影响——中国人活得像个人啦,他们不但有了体面、自尊和自由,更重要的是他们实现了‘中国梦’——通过诚实劳动终于过上幸福生活了”;《电视剧研究》杂志载有一篇题为《倪学礼:一个女人的奋斗编织出普通人的中国梦》的文章,该文对《小麦进城》有如下描述:”《小麦进城》给观众带来一种截然不同的故事享受。全剧以曲折的情节、丰富而具质感的细节、轻松幽默的基调展现了一个农村女人的奋斗史,在跟随剧中人物面对种种困难和挑战的同时,最终也被小麦淳朴善良、泼辣坚强的性格深深感染。而小麦进城也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一个缩影。从小麦身上,我们可以看到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对普通人的深刻影响。编剧倪学礼说:在她身上,我们看到了一个人的成长、一个群族的成长;我们看到了真真切切的中国梦、普通人可以实现的中国梦。”

  倪学礼认为二者在故事梗概及宣传用语上的相似亦足以说明《我》剧存在抄袭的事实。丫丫影视公司、刘嘉军和中央电视台对此均不予认可,认为上述相同或相似仅能说明两部电视剧的主题相同,而主题并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此外,倪学礼表示上述故事梗概及宣传语未包括在涉案《追赶与呼喊》小说和《小麦进城》剧本中,故本案仅作为证明《我》剧构成抄袭的证据,不就此提出独立的诉讼主张。

  此外,倪学礼还提交了一份央视网的网页截屏打印件。该网页打印件上显示的《我》剧简介内容与《西安晚报》上登载的上述《我》剧文字简介内容部分相同。中央电视台对该网页打印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就此另行提交了一份内容不同于该打印件内容的央视网网页打印件,倪学礼对该打印件真实性亦不予认可。

  另查,倪学礼为本案支出律师费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倪学礼是否享有涉案小说《追赶与呼喊》及剧本《小麦进城》的著作权;二、涉案《我》剧是否构成对小说《追赶与呼喊》及剧本《小麦进城》的抄袭;三、丫丫影视公司、中央电视台、刘嘉军是否构成侵权及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倪学礼是否享有小说《追赶与呼喊》及剧本《小麦进城》的著作权

  本案中,根据涉案小说《追赶与呼喊》出版时的署名情况、《小麦进城》电视剧中的编剧署名,同时结合倪学礼和《小麦进城》电视剧制作单位曲江影视公司签订的《聘用电视剧编剧合同》,可以认定倪学礼系小说《追赶与呼喊》以及剧本《小麦进城》的作者。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作者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情形可以享有作品的著作权。其中,著作权转让、委托创作即属于此类情形。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三款和第十七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依法全部或部分转让著作人身权以外的财产性权利;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本案中,根据倪学礼与曲江影视公司签订的《聘用电视剧编剧合同》,双方在该合同中明确了以下两方面内容:曲江影视公司向倪学礼支付的酬金包含倪学礼原著小说《追赶与呼喊》的著作权转让费;倪学礼拥有文学剧本的署名权、出版文学剧本及由文学剧本改编的小说的权利,除此之外的其他著作权均由曲江影视公司享有。此外,曲江影视公司通过其于2014年5月8日出具的著作权声明以及2015年3月6日给一审法院的回函,明确其向倪学礼购买了小说《追赶与呼喊》的著作权,并再次声明对于其委托倪学礼由小说《追赶与呼喊》改编的剧本《小麦进城》,倪学礼仅享有署名权、出版文学剧本及由文学剧本改编的小说的权利。倪学礼虽然不认可曲江影视公司出具的上述声明及回函,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反驳曲江影视公司的权利主张。并且,在曲江影视公司就小说《追赶与呼喊》及剧本《小麦进城》明确表明权利主张的情况下,倪学礼经多次询问,确认不就上述小说及剧本的著作权归属另行提起确权之诉。鉴于著作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依据现有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仅能确认倪学礼享有涉案小说的署名权等著作人身权以及享有《小麦进城》剧本的署名权和出版该剧本及由该剧本改编的小说的权利。

  对于倪学礼提出其享有涉案剧本的复制权、发行权及改编权是其能够出版小说前提的诉讼主张,著作权法规定的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出版只是复制、发行作品的一种方式。因此,出版行为是受复制权、发行权控制的行为。但拥有出版作品的权利并不意味着当然享有作品完整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倪学礼享有出版文学剧本《小麦进城》及由该剧本改编的小说的权利,仅意味着其能够以出版的形式复制、发行该剧本和由该剧本改编的小说,因此,倪学礼对涉案剧本享有的仅是限于出版剧本和小说的有限的复制权、发行权以及将剧本改编为小说的有限的改编权。对于上述形式之外的复制、发行以及改编作品的权利,尚无法确认归倪学礼所有。

  二、《我》剧是否构成对小说《追赶与呼喊》及剧本《小麦进城》的抄袭

  抄袭是指将他人的作品或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并发表。一般理解为以或多或少变化的形式,或在或多或少的场合,将他人作品全部或部分地作为本人的作品来出示或展现的行为。抄袭行为本质上属于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将他人作品的全部或部分作为抄袭者本人的作品来使用的行为。因此,抄袭行为既涉及对他人著作财产权的侵害,也构成对他人著作人身权的侵害。因此,虽然依据本案现有事实仅能认定倪学礼享有涉案小说的著作人身权以及涉案剧本的署名权和有限的复制权、发行权及改编权,但在倪学礼主张《我》剧构成抄袭的情况下,本案仍需对《我》剧是否构成对小说《追赶与呼喊》以及剧本《小麦进城》的抄袭作出认定,然后再根据认定情况,判断倪学礼享有的上述权利是否受到侵害、其本案诉讼主张是否成立。

  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则,对于抄袭的认定应当以原告的具体诉讼主张为基础,即以原告主张构成抄袭的具体部分作为判断对象。本案中,倪学礼主张《我》剧在故事框架、情节主线、主要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创意、宣传口号以及具体情节、语句等方面构成对其涉案作品的抄袭。因此,本案判断《我》剧是否构成抄袭,应当以倪学礼主张的具体内容作为判断对象。

  接触加实质性相似是认定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一项判断规则。认定抄袭行为同样应遵循该规则。所谓接触,不限于以直接证据证明实际获得他人作品内容,依社会通常情况,在被告具有获得原告作品的合理可能性时,即可以推定构成接触。就本案而言,一方面,小说《追赶与呼喊》的公开出版以及电视剧《小麦进城》的公开播出,使得倪学礼创作的涉案小说及剧本已经公之于众,受众均可以获知其内容。另一方面,《我》剧的导演和电视剧《小麦进城》的导演系同一人,故《我》剧在拍摄制作过程中,该剧的相关拍摄制作主体有途径直接接触到《小麦进城》剧本。因此,可以认定丫丫影视公司、中央电视台、刘嘉军能够接触到涉案小说《追赶与呼喊》和剧本《小麦进城》。在满足接触要件的前提下,本案认定抄袭是否成立的关键在于《我》剧与倪学礼主张构成抄袭的相应部分是否属于实质性相似。

  由于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仅限于对作品表达的保护,不延及作品中传递的思想、主题和情感。因此,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是指作品表达的相似。抄袭亦是对他人思想、主题和情感表达的抄袭,而非抄袭思想、主题或情感本身。但思想与表达的分界点并不十分清晰。一般以更接近于抽象归为”思想”、更接近于具体归为”表达”为判断原则。同时,在思想与表达的区分上应遵循利益平衡原则,既不能不合理地把思想、生活素材等属于公有领域的内容划入”表达”的范畴、由著作权人专有控制,也不应把著作权人的创造性劳动成果划入”思想”的范畴、不予保护。

  一般来讲,文学作品由主题、素材、故事脉络、情节设计、人物关系等要素组成。上述要素由创作者根据表现的主题结合一系列人物和情节以不同的轻重主次合理进行组织安排。故事的主题、单纯的人物关系应归于”思想”的范畴;但围绕故事主题展开的特定情节、人物关系的具体化,则可能因其具体到一定程度而应归为”表达”。在文学创作中,人物需要通过叙事来刻画,叙事又要以人物为中心。人物特征和人物关系,都需要通过相关联的故事情节塑造和体现。单纯的人物特征或者人物关系,属于公有领域的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在一部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中,其以相应的故事情节及语句塑造人物关系、展现人物特征,此时,人物关系、人物特征与故事情节及语句相互交融,一起构成了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因此,人物特征、人物关系以及与之相应的故事情节不能简单割裂开来,而应作为有机融合的整体,在判断抄袭时应整体比对、综合判断。

  根据倪学礼主张构成抄袭的内容以及一审法院的比对情况,《我》剧与倪学礼涉案作品的相似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一是故事框架;二是情节主线、主要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的塑造;三是具体情节、语句。

  其一,关于故事框架的相似。倪学礼主张《我》剧与其涉案作品在故事框架的相似体现在二者均讲述了来自农村的女主人公为寻找来北京上大学的丈夫或未婚夫来到北京,通过不断奋斗而在北京扎根的历程。二者在该方面的相同属于主题方面的相同,因主题属于思想的范畴,主题的相同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抄袭。故此点不能作为认定《我》剧构成抄袭的依据。

  其二,关于故事框架以外的情节主线、主要人物设置、人物关系以及具体情节、语句的相似。如前所述,在文学作品中,塑造人物特征、人物关系的基础是特定情节以及由一系列情节串联起来的故事脉络。对于倪学礼主张《我》剧构成抄袭的情节主线、人物设置以及人物关系,如果脱离具体的情节而进行单独的比较,可能仅构成在思想层面的比对。同时,对于倪学礼主张构成抄袭的具体情节、语句,如果脱离故事的发展脉络、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单独进行比对,则属于仅在台词、对白等最终表现形式层面的比对,而可能将属于作品主题、思想表现形式的作品内容排除在外。基于上述比对方法得出的结论,对于在先作品的著作权人或在后作品的创作人,可能均不公平。因此,虽然倪学礼本案主张《我》剧在情节主线、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和具体情节、语句等方面构成对其涉案作品的抄袭,但在实质性相似判定时,不能将上述各方面割裂开来,而应结合倪学礼的主张和涉案作品的异同,在整体比对的基础上综合作出判断。

  通过比对《小麦进城》剧本与《我》剧,结合具体的故事情节,二者在情节主线、主要人物及人物关系上的相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王小麦和谈小爱分别是双方作品中最主要的人物,二者塑造的人物特征及塑造该人物特征的情节脉络、部分故事情节存在相似。例如,二者均来自陕西农村,因被退婚,到北京来寻找正在读大学的丈夫或未婚夫;在不被接纳的情况下,为了糊口度日,二者均从帮助别人看服装摊开始;在站稳脚跟后,二者均尝试自己开店,因无照经营,被工商局查封;为了开创自己的事业,均曾因急需用钱而向银行贷款,后来均实行生产销售一条龙,租门面、卖自己的品牌;事业有所成就后,均张罗购买商品房。为塑造女主人公勤劳、节俭、热心、开朗等人物特征,二者均使用了能干活、会做饭、擅长缝纫、帮丈夫做鞋垫或鞋底、背人看病、替人还债、在公交车上抓小偷或逃票的人等相似的情节设置。此外,二者均设置了女主人公咬人、难产等情节。二是类似人物的塑造及部分情节的展开上存在相似。《我》剧中的曹力章与《小麦进城》剧本中的林木存在一定相似,虽然曹力章并未与谈小爱结婚,而林木与王小麦系夫妻关系,但二人在求学经历、性格特点以及围绕二人展开的部分情节上存在相似。例如,《小麦进城》中,林木嫌弃王小麦、想让她回老家,就带她到火车站;《我》剧中,曹力章劝谈小爱回老家,也是直接带她到车站。另外,二者均有因工作分配不理想,曾扬言回农村种地以及离家出走等类似情节。《我》剧中的徐晓园和《小麦进城》中林小溪的相似之处在于二人分别是谈小爱丈夫徐晓辉的妹妹和王小麦丈夫林木的妹妹,二人开始都不接受女主人公,但在遇到困难时都得到了女主人公的帮助,例如,徐晓园和林小溪因丈夫发生外遇,感到情感背叛,割腕自杀,谈小爱、王小麦赶到及时将其救下。《我》剧中周宝民和《小麦进城》中蒋东升,二者在角色设定以及部分情节上亦相似,例如,二人分别是谈小爱的同乡或者曾经是在同一村呆过的返城知青,都是在来到北京后相遇,一起摆过服装摊,始终坚定地支持女主人公的事业发展。三是不具有对应关系的人物塑造上存在相似情节。《我》剧中徐晓园起初一直排斥谈小爱,其排斥谈小爱的手段、措辞与《小麦进城》中王小麦的婆婆杨文采排斥王小麦的手段、措辞相似。此外,《我》剧中还出现了诸多与《小麦进城》剧本中类似的其他情节,例如,编号46”尝菜”、编号47”抽烟袋锅子”、编号49”带蛤蟆镜、穿喇叭裤”以及编号83”从农村带特产”等情节。

  对于以现实生活为表现对象的文学作品来讲,其内容不可能凭空产生,均要借助特定的时代背景、来自生活的素材、事件等表达作品的主题。但同时,文学的创作过程更是一种独立的智力创造过程,离不开作者独特的生命体验。因此,对于以相同时代背景,甚至以相同题材、事件为创作对象的两部作品,尽管可能出现个别情节和一些语句上的巧合,但不同作者创作的作品不可能出现太多的雷同。对于一些不是明显相似或者来源于生活的素材,如果分别独立进行对比很难直接得出准确结论,但将这些情节和语句作为整体进行对比就会发现,具体情节和语句的相同或近似是整体抄袭或”改头换面”抄袭的体现,此时,仍应认定为抄袭,而不应简单将之归为公有领域予以排除。就本案来讲,一审法院对倪学礼主张构成抄袭的具体情节、对白进行了归类,对于属于第3、4、5方面的相关情节、对白,由于二者存在明显的不同或者倪学礼未能指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故该三方面不应作为认定抄袭的依据。即便是属于第1、2方面的相关情节,《我》剧在情节的具体展开、对白的运用上与《小麦进城》剧本也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但结合《小麦进城》剧本和《我》剧在故事脉络、人物设置以及人物关系上的相似度,将相关情节进行整体比较,可以发现《我》剧和《小麦进城》剧本在相关情节设置和运用上的相同或相似已经远远超出了创作巧合的可能。

  此外,根据倪学礼提交的公证书、《小麦进城》剧本分集大纲以及《西安晚报》对《我》剧的宣传文章的内容,可以看出《我》剧在对外宣传中使用了与《小麦进城》剧本分集大纲中近乎完全相同的文字表述,即为”从谈小爱身上,我们可以看到改革开放30年对普通人的深刻影响——中国人活得像个人啦,他们不但有了体面、自尊和自由,更重要的是他们实现了‘中国梦’”。虽然上述文字内容较为简短,但该段内容正是对作品主题以及作品中传递的思想、情感的高度提炼。二者在此点上的高度雷同,可以作为认定《我》剧使用了《小麦进城》剧本内容的佐证。

  综上所述,可以认定《我》剧在创作过程中使用了《小麦进城》剧本中部分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及相应情节,二者在对应部分构成实质性相似。因《小麦进城》剧本系倪学礼根据《追赶与呼喊》小说改编而成,二者系演绎作品与原著的关系,对于《小麦进城》剧本的使用行为同时受到剧本著作权和原著小说著作权的控制。并且,倪学礼亦将《我》剧中同时使用《小麦进城》剧本和《追赶与呼喊》小说中相应内容的部分予以了明确。因此,可以认定《我》剧同时构成对《小麦进城》剧本和《追赶与呼喊》小说的抄袭。

  另外,对于倪学礼在本案中提出《我》剧的创意和宣传口号亦抄袭《小麦进城》的诉讼主张,一方面,倪学礼就此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面,创意属于思想的范畴,倪学礼所称的宣传口号过于简短、不构成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故对倪学礼的此项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三、丫丫影视公司、中央电视台、刘嘉军是否构成侵权,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保护是通过赋予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方式实现,法律规定的每一项专有权利分别控制着一类特定行为。认定被控侵权人侵犯某项著作权权项的前提是被控侵权行为落入著作权人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控制范围。

  如前所述,本案仅能确认倪学礼享有小说《追赶与呼喊》的署名权等著作人身权以及享有剧本《小麦进城》的署名权和出版该剧本及由该剧本改编的小说的权利。在认定《我》剧构成抄袭的情况下,还需要判断涉案抄袭行为是否落入倪学礼所享有的上述权利的控制范围,在此基础上,再行确定其本案各项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十四)项的规定,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摄制权是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就本案来讲,涉案抄袭行为属于使用他人文字作品内容改编、摄制电视剧的行为,该行为落入改编权和摄制权的控制范围。依据现有事实,虽然无法认定倪学礼享有涉案小说《追赶与呼喊》、剧本《小麦进城》由文字作品到电视剧的改编权和摄制权,但倪学礼作为上述作品的作者,在作品内容被改编、摄制成电视剧的情况下,其仍享有在电视剧上表明原作者身份的权利,即署名权。因此,可以认定涉案《我》剧构成了对倪学礼享有的署名权的侵害。

  丫丫影视公司作为《我》剧的拍摄、制作单位及著作权所有人,系该剧在法律意义上的制片者,在《我》剧构成侵权时,其理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刘嘉军作为《我》剧的编剧,《我》剧系根据其创作的剧本摄制完成,虽然其与丫丫影视公司均表示《我》剧在拍摄过程中对剧本进行过改动,但双方并未举证证明实际改动的内容及相应的行为人,并且刘嘉军在对此明知的情况下,仍在《我》剧上以唯一的编剧身份署名,其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其与丫丫影视公司应就涉案侵权行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关于承担责任的方式,涉案侵权行为致使倪学礼的著作人身权受到了侵害,故其要求丫丫影视公司停止侵害以及要求丫丫影视公司与刘嘉军共同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停止侵害的方式,因著作权专有权人仅能对其享有的专有权利控制范围内的行为加以控制,鉴于署名权系在作品上表明作者身份、彰显作者与作品联系的权利,故丫丫影视公司停止的行为应限于停止复制、发行、传播未为倪学礼署名的《我》剧的行为。因赔偿经济损失系财产性权利受到侵害时适用的责任承担方式,故对倪学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对于倪学礼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律师费,将根据该费用的合理程度以及倪学礼诉讼请求获得支持的情况酌情予以支持。

  对于倪学礼要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是在著作权人因严重的侵权行为受到精神损害,适用停止侵权、赔礼道歉仍不足以抚慰著作权人所受精神损害的情况下应适用的责任承担方式。就本案来讲,涉案小说《追赶与呼喊》和剧本《小麦进城》均是需要花费大量精力、不断付出艰辛才能完成的具有极高独创性的作品,尤其是根据上述作品摄制的电视剧《小麦进城》获得了电视剧行业的较高奖项,故倪学礼在精神上和心理上无疑会颇为珍视。而《我》剧的复制、发行和传播,导致属于倪学礼涉案作品中的相关内容在违背其意愿的情况下被广泛传播,但因作为原作者的身份并未被体现,必将使作品及相关内容的来源被误解,使得其无法获得应有的社会评价甚至获得负面的社会评价,从而给其名誉和精神造成损害。从上述意义上讲,倪学礼本案要求丫丫影视公司和刘嘉军赔偿1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尚属合理,予以支持。

  此外,关于倪学礼针对中央电视台的诉讼请求,根据查明的事实,中央电视台通过其所属频道播放了《我》剧,并授权央视网在线播放了《我》剧,其实施的系对《我》剧的传播行为。对于倪学礼提出中央电视台深度参与了《我》剧制作的诉讼主张,其一,倪学礼就此提交的《我》剧片头截屏仅能证明《我》剧的署名人员中包括部分中央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其二,《我》剧从前期委托编剧到后期发行均由丫丫影视公司负责,丫丫影视公司在本案中亦明确表示中央电视台未参与《我》剧的拍摄、制作。其三,中央电视台使用《我》剧系通过向丫丫影视公司受让相关权利得以实现,在双方签订的《电视剧版权购买合同》中明确约定按照电视剧署名惯例予以署名,并对中央电视台相关工作人员在《我》剧中的署名身份进行了约定,《我》剧中显示的署名与上述约定亦相符。故依据现有事实,无法采信倪学礼的上述主张。在不能认定中央电视台参与了《我》剧拍摄、制作的情况下,中央电视台对于该电视剧未为倪学礼署名的行为,不应与丫丫影视公司、刘嘉军连带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和诉讼合理支出等责任。但在《我》剧被认定侵害倪学礼署名权的情况下,为避免损害的扩大,中央电视台应停止传播侵犯倪学礼署名权的《我》剧的行为。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丫丫影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复制、发行、传播涉案侵犯倪学礼署名权的电视剧《我在北京,挺好的》的行为;二、中央电视台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传播涉案侵犯倪学礼署名权的电视剧《我在北京,挺好的》的行为;三、丫丫影视公司、刘嘉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在一家由北京出版的全国发行的非专业报刊上刊登声明的义务,向倪学礼公开致歉,以消除影响;四、丫丫影视公司、刘嘉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倪学礼精神损害赔偿金一万元;五、丫丫影视公司、刘嘉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倪学礼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律师费一万元;六、驳回倪学礼的其他诉讼请求。

  丫丫影视公司、刘嘉军、中央电视台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中央电视台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丫丫影视公司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倪学礼的全部诉讼请求。刘嘉军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三、四、五项判决,驳回倪学礼全部诉讼请求。

  中央电视台主要的上诉理由为:《我》剧未构成对倪学礼署名权的侵权;即便构成对署名权的侵犯,基于中央电视台与丫丫影视公司合同已取得了《我》剧的首播权和永久播出权,尽到了审查义务,不应承担责任。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中央电视台停止传播《我》剧的行为,这一项判决有损中央电视台依法取得的合法权益。

  丫丫影视公司主要的上诉理由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具体上诉理由如下:1、一审判决对倪学礼主张权利依据的认定存在事实不清。一审法院未对倪学礼所提交《小麦进城》剧本进行调查,该剧本有可能为根据电视剧整理的打印稿,而非倪学礼提交给《小麦进城》电视剧拍摄公司的拍摄剧本。2、倪学礼非适格原告。依据倪学礼与曲江影视公司签署的《聘用电视剧编剧合同》,倪学礼对自称享有著作权的小说《追赶与呼喊》和剧本《小麦进城》仅保留人身权利和改编出版的权利,著作权中的其他财产权利,均归属于曲江影视公司所有。因此倪学礼不能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参加诉讼。3、一审判决认定丫丫影视公司侵权不符合基本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我》剧是在委托编剧刘嘉军独立创作的剧本基础上由丫丫影视公司改编摄制的原创作品。一审判决在未全面客观的审查小说《追赶与呼喊》、剧本《小麦进城》、以及《我》剧的前提下,依据倪学礼提供的对照附表,以”《我》剧和《小麦进城》剧本在相关情节设置和运用上的相同或相似已经远远超出了创作巧合的可能”的主观臆断,以及”宣传文章的内容相近”的人为判断认定丫丫影视公司侵权使用了倪学礼的小说及剧本的内容,属事实审查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且一审判决认定《我》剧与小说《追赶与呼喊》及剧本《小麦进城》的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实质是将大量因农村题材、时代背景所限导致的有限表达及唯一表达的内容,甚至公有领域的内容纳入了认定范围。这种认定完全违背了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表现形式不保护内容的基本原则,于法无据。4、倪学礼仅仅为署名权的权利人,一审法院仅基于此判令丫丫影视公司、中央电视台停止发行传播《我》剧,无事实及法律依据。5、即便《我》剧构成对《小麦进城》剧本和《追赶与呼喊》小说的抄袭,由于电视剧的制作非常复杂,一审法院判决停止复制、发行、传播《我》剧不符合司法实践。

  刘嘉军主要的上诉理由为:一审判决没有法律逻辑、没有因果关系,使刘嘉军承担了无中生有的法律责任,因此应予改判。1、经过一审法院比对,《小麦进城》剧本与刘嘉军编写的《幸福返程》(后来改名为《我在北京挺好的》)剧本是完全根本不同的故事,两者没有可比性。倪学礼、一审法院对此均有确认。2、电视剧上的编剧署名权是基于刘嘉军的编剧工作和合同约定而产生的、也是基于著作权法。3、有没有给二次创作者署编剧名,应不应该给其他人署名,是由法律事实和法律条款规定的,不是由刘嘉军的个人主观意志所能决定的——刘嘉军没有法律责任、也没有法律义务要把倪学礼添加进电视剧的编剧行列,因此刘嘉军个人没有承担责任的事实、法律基础。4、作为编剧,刘嘉军只是在电视剧制作的某一个阶段上起作用。刘嘉军的文字描述与电视剧的画面描述有很大的差距,在这两者之间有许多因素在起作用,尤其是二次创作、表演者权利被一审法院给有意忽略,所以一审法院依据刘嘉军在电视剧播出片上署名这个事实(说刘嘉军明知改动,仍然以唯一编剧身份署名),判决刘嘉军承担侵权责任是没有法律因果关系的,也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更是违反电视剧制作普遍规律的——因为所有的编剧都会‘明知’电视剧拍摄过程中肯定会、百分之一百的会发生演员、导演的二次创作情况。5、刘嘉军的创作过程已经向一审法院提供了大量公证后的历史记载,几年创作曲折,数次修改定稿,无一不表明刘嘉军的创作是原始创作,独立创作。总之,刘嘉军履行了自己编剧的责任,独立创作《幸福返程》电视剧本(后来改编为《我在北京挺好的》),完成了自己的原创工作,在此期间刘嘉军与倪学礼的小说、剧本没有实质性接触,甚至不认识、不知道这个人的存在、更不知道倪学礼的工作内容,刘嘉军与倪学礼的剧本经过比对也没有实质性相似。此外,刘嘉军还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我》剧与《小麦进城》剧本以及《追赶与呼喊》小说对比构成实质性相似属事实审查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一审判决对倪学礼主张权利依据的认定存在事实不清。一审法院未对倪学礼所提交《小麦进城》剧本进行调查。

  倪学礼服从一审判决,并提交说明,请求本院维持一审判决。具体执行方式为上诉人在《我》剧的显著位置说明:《我》剧是根据倪学礼长篇小说《追赶与呼喊》和《小麦进城》剧本改编。根据行业惯例,应在《我》剧片名的下方署名:”根据倪学礼长篇小说《追赶与呼喊》和《小麦进城》剧本改编”,应为单屏,不与其他署名放在一起,时间持续五秒。另外,倪学礼提交《对曲江丫丫二审提交的电视剧缺失点文件的说明》中提出,另有一审法院未认定的5处情节构成相似,请本院重新进行认定。

  丫丫影视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五组证据材料以及一组补充证据材料。第一组证据材料为:电视剧《我在北京,挺好的》与小说《追赶与呼喊》、剧本《小麦进城》比对材料,包括两剧故事脉络图、《我》剧结构图、《追赶与呼喊》小说人物关系图、《小麦进城》剧本人物关系图、《我》剧人物关系图,第二组证据材料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摘要及相关判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4年)摘要、相关判例;第三组证据材料为:关于倪学礼起诉/拟起诉”进城”题材电视剧著作权侵权相关报道,包括《倪学礼再告进城剧网友:是何方神剧》、《这是”维权”还是”碰瓷”》等,倪学礼新浪微博;第四组证据材料为:丫丫影视公司简介材料,丫丫影视公司制作、发行电视剧作品,丫丫影视公司制作、发行电视剧项目获奖情况及证书;第五组证据材料为:一审法院认定侵权的情节的相关《我》剧创作素材,包括华商网报道《”洋垃圾服装”翻新卖西安工商部门查获一车》、中国新闻网转载广州日报报道《第二代外来工调查:渴望融入城市不能吃苦成劣势》、国际服饰网刊载文章《喇叭裤:一个时代的流行标签》、豆瓣网刊载文章《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北京的娱乐生活——邓丽君•喇叭裤•蛤蟆镜》、铁血社区网刊载文章《激情澎湃岁月的记忆:80年代流行的蛤蟆镜喇叭裤》,一审法院认定侵权的情节的相关第三方作品,包括小说《人生》,图文集《中国生活记忆——建国60年民生往事》,电视剧《憨媳当家》、《下辈子做你的女人》、《外来妹》、《姐姐妹妹闯北京》、《北风那个吹》、《外乡人》、《女人不哭》、《上海一家人》、《亲情树》、《血色浪漫》、《春暖花开》、《我的三个母亲》、《春草》、《当家的女人》、《傻春》、《温州一家人》、《几度菊花香》、《南来北往》、《与青春有关的日子》、《胡杨女人》、《金婚》、《激情燃烧的岁月》、《王贵与安娜》、《新结婚时代》,电影《顽主》,以及补充证据:《未抄袭编剧倪学礼起诉被驳》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知)初字第21466号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04413号民事判决书等十五份证据。

  倪学礼认为,第一组至第五组证据材料中,除第三组证据材料关于倪学礼起诉/拟起诉”进城”题材电视剧著作权侵权相关报道,包括《倪学礼再告进城剧网友:是何方神剧》、《这是”维权”还是”碰瓷”》等为一审宣判后的新闻报道外,第一、二、四、五组证据材料均不符合新证据标准,不应予以采纳。而且第一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欲证明的内容,第二组证据材料与本案无关,第三组、第四组、第五组证据材料均不能证明证明内容。补充证据材料系超过本案二审举证期限后提交的,应不予采纳。

  倪学礼在二审提交了对丫丫影视公司二审提交的《一审认定人物、情节均相似57个点比对意见》的回应意见、《我》剧抄袭事实综述、《我》剧侵权视频剪辑——视频最终版、《我》剧视频剪辑与《小麦进城》剧本原文、对丫丫影视公司二审提交的《电视剧缺失点》文件的说明、对刘嘉军提供的公证书及剧本的质证意见、一审胜诉后的新闻报道等七份证据材料。

  丫丫影视公司认为倪学礼提供的上述材料属于意见,而非证据。

  根据各方一审提交的《十月·长篇小说》杂志、《小麦进城》剧本、《我》剧电视剧光盘等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查明,对一审法院查明有误的事实确认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倪学礼所主张的《我》剧对《小麦进城》剧本、《追赶与呼喊》小说在具体情节、语句方面构成抄袭的编号1、3、7、9、15—23、25、27、28、29、31—36、39、41、43—45、50、52、55、57、58、63、65、66、71、77、78、79(部分)、82、83、85、86、89、91、94等47处属于人物及情节均相似,编号2、5、11、40、46、47、48、49、60、75该10处属于人物不相似但情节均类似。

  本院查明,该57处应属情节不相似。虽然其中编号40、57、71分别涉及相同或相似台词”有个三长两短,我跟你没完””刀子嘴豆腐心””保大人”;编号44、45、47分别涉及相同行为”背人””咬人””抽烟”;编号第48、49、75均涉及相似服装或道具”喇叭裤”、”蛤蟆镜”,但上述情节的具体内容基本不相似,其中的相似之处均属常见表达、历史素材,并非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二)一审法院认定,王小麦和谈小爱分别是双方作品(《小麦进城》剧本与《我》剧)中最主要的人物……二者均来自陕西农村,因被退婚,到北京来寻找正在读大学的丈夫或未婚夫;在不被接纳的情况下,为了糊口度日,二者均从帮助别人看服装摊开始;在站稳脚跟后,二者均尝试自己开店,因无照经营,被工商局查封;为了开创自己的事业,均曾因急需用钱而向银行贷款,后来均实行生产销售一条龙,租门面、卖自己的品牌;事业有所成就后,均张罗购买商品房。为塑造女主人公勤劳、节俭、热心、开朗等人物特征,二者均使用了能干活、会做饭、擅长缝纫、帮丈夫做鞋垫或鞋底、背人看病、替人还债、在公交车上抓小偷或逃票的人等相似的情节设置。此外,二者均设置了女主人公咬人、难产等情节。

  本院查明:

  1、一审判决对于有关女主人公内容的认定存在的错误有

  (1)一审判决对于《小麦进城》剧本女主人公的概括存在以下错误:

  ①一审判决关于”在不被接纳的情况下,为了糊口度日,二者均从帮助别人看服装摊开始”概括有误。在剧本中王小麦因在林木家中受到排挤,不想”光吃不挣钱”,因此拜托警察马六成给她介绍个工作,马六成让王小麦给老中医做帮手,并因此赚到王小麦在北京的第一笔钱。

  ②一审判决关于”在站稳脚跟后,二者均尝试自己开店,因无照经营,被工商局查封”概括有误。在剧本中王小麦离家出走,后被林木追回。但是林木的母亲杨文采以及林木的妹妹林小溪仍旧无法容纳王小麦,且不支持王小麦摆摊。杨文采在得知林木的爸爸林原平借给王小麦钱进货后,大闹,而且要离家出走。因此,王小麦决定自己出去住,并租了艾大嫂的房子。王小麦住出去后,决定自己开店。一审判决认定王小麦”无照经营”与事实不符,王小麦为有照经营,在剧本中王小麦说”营业执照我早都办过了啊”。

  ③一审判决关于”为了开创自己的事业,均曾因急需用钱,而向银行贷款,后来均实行生产销售一条龙,租门面,卖自己的品牌”概括有误,剧本《小麦进城》中,林木的弟媳刘雅致为了报复,雇人欺骗王小麦,导致王小麦向银行抵押贷款,并非为开创事业。王小麦资金到位后,开了”小麦童装连锁有限公司”,并且决定创出自己的品牌,衣服就可以卖出去。在剧本中,不存在”生产销售一条龙”的表达。

  此外,剧本中不存在王小麦”擅长缝纫”的特点,在剧本中王小麦并不擅长缝纫,其仅在农村做过衣服,在北京做衣服的过程中屡次失败。

  (2)一审判决对于《我》剧女主人公的认定存在以下错误:

  ①《我》剧不存在女主人公”在不被接纳的情况下,为了糊口度日,二者均从帮助别人看服装摊开始”情节内容。《我》剧中,谈小爱来到北京找曹力章,机缘巧合,来到了曹力章城里女朋友徐晓园家里做保姆,并且认识了徐晓园的弟弟徐晓辉。后来,徐晓园发现曹力章和谈小爱已经订亲,因此希望弟弟帮她把谈小爱的事情解决了。徐晓辉本来是个服装摊主,对谈小爱有好感,也为了帮助他姐姐,于是让谈小爱帮助他一起摆摊,并让她住在自己的四合院里。因此,不存在谈小爱不被接纳的情况,也不存在为了糊口度日,谈小爱从帮助别人看服装摊开始的情节。谈小爱本打算回家的,徐晓辉主动请她给他看摊,并非为了”糊口度日”。

  ②《我》剧中并不能体现出一审判决关于”在站稳脚跟后,二者均尝试自己开店,因无照经营,被工商局查封”的概括。在《我》剧中,谈小爱先是与徐晓辉一起经营服装摊,后来徐晓辉向谈小爱表白到结婚,两人一起经营服装摊。后来谈小爱和徐晓辉分居后,于是她开始和自己的老乡一起经营服装店。徐晓园与谈小爱都经营洋垃圾,当得知工商局要查封洋垃圾,徐晓园为减少自己损失,将自己的存货通过发货方转给了谈小爱导致谈小爱的店面被查封时损失惨重。事后,徐晓园并无悔意,谈小爱此后也没有再重操旧业,转而开了煎饼店等等其他事业。综上,谈小爱自己开店是因为与徐晓辉分居,只得和老乡开始新的事业,不存在谈小爱”站稳脚跟后”,”尝试自己开店”。

  ③一审判决关于”为了开创自己的事业,均曾因急需用钱,而向银行贷款,后来均实行生产销售一条龙,租门面,卖自己的品牌。”的概括与《我》剧的内容不符。《我》剧中,谈小爱抵押贷款与其发展事业毫无关联性,谈小爱急需用钱根本不是为了开创自己的事业,而是陆粉英敲诈,起诉要回孩子,声称除非谈小爱给她一笔钱,她才撤诉,谈小爱为了自己的孩子才用她的家具店抵押贷款。

  2、一审判决对于其他内容的认定还存在以下错误:

  (1)一审法院认定,”《小麦进城》(剧本)中,林木嫌弃王小麦,想让她回老家,就带她到火车站;《我》剧中,曹力章劝谈小爱回老家,也是直接带她到车站。另外二者均有因工作分配不理想,曾扬言回农村种地以及离家出走等类似情节”。

  本院经查明,在《小麦进城》剧本中不存在林木”扬言回农村种地”的情节。在《我》剧中也不存在曹力章将谈小爱”直接带到火车站”的情节。

  (2)一审法院认定,”徐晓园和林小溪因为丈夫发生外遇,感到情感背叛,割腕自杀,谈小爱、王小麦赶到及时将其救下”。

  本院经查明,《小麦进城》剧本中林小溪住院并不是因为其丈夫发生外遇而引起的,而是由于其丈夫伪装有外遇,被林小溪发现后,其丈夫说明其与林小溪结婚等一系列事件均是为了报复林小溪早年曾经羞辱其丈夫的举动。但在《我》剧中,徐晓园是因为和曹力章的感情出现问题,但是曹力章未”情感背叛”,是徐晓园个人原因加上得知自己与谈小爱是亲姐妹且均来自农村等一系列不愉快的事情而产生轻生的想法。由此可见,一审法院关于这一部分的认定存在不准确、不全面的情况。

  除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上述错误事实外,根据各方一审提交的飞天奖奖状、《聘用电视剧编剧合同》、著作权声明、《小麦进城》图书、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回函、剧本委托创作协议、《电视剧版权购买合同》、电子邮件打印件、剧名变更文件、剧本著作权登记证书、电视剧截屏打印件、《西安晚报》报纸、(2014)京信德内民证字第3159号公证书、《电视剧研究》杂志、律师费发票等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一、倪学礼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二、本案能否以《小麦进城》剧本作为侵权比对的依据;三、《我》剧是否侵害了《追赶与呼喊》小说、《小麦进城》剧本的著作权;四、如果构成侵权,各上诉人应当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

  一、倪学礼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在本案中,倪学礼与曲江影视公司签署了《聘用电视剧编剧合同》,倪学礼享有小说《追赶与呼喊》的署名权等著作人身权以及享有剧本《小麦进城》的署名权、以及出版剧本及由剧本改编的小说的权利。因此倪学礼有权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丫丫影视公司关于倪学礼无权提起本案诉讼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二、能否以《小麦进城》剧本作为侵权比对的依据

  剧本是电视剧拍摄的依据,以文字形式呈现电视剧的拍摄内容。在电视剧拍摄过程中通常对剧本进行适当地调整。打印装订成册的剧本实物是剧本内容的物理载体,剧本物理载体这一实体形式的变化并不意味着剧本内容的变化。在本案中,倪学礼提交的剧本《小麦进城》内容并未超过电视剧《小麦进城》的剧情表达,亦与电视剧《小麦进城》的影像视听内容形成基本一致的对应关系。且对此丫丫影视公司、刘嘉军亦未提交相反证据。综上,一审判决以《小麦进城》剧本作为侵权比对的依据有事实依据,对丫丫影视公司、刘嘉军关于不应依据《小麦进城》剧本进行侵权比对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三、《我》剧是否侵害了《追赶与呼喊》小说、《小麦进城》剧本的著作权

  (一)各上诉人是否接触了《追赶与呼喊》小说、《小麦进城》剧本

  判断被诉侵权作品是否使用了权利人主张权利的作品,应当从被诉侵权作品的作者是否接触要求保护的权利人作品以及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的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相似”两个方面进行。在本案中,小说《追赶与呼喊》已于2009年6月10日公开出版,根据剧本《小麦进城》拍摄的电视剧《小麦进城》已于2012年公开播出,电视剧《小麦进城》为剧本《小麦进城》的视听化载体,而且《我》剧的导演和电视剧《小麦进城》的导演系同一人。因此,可以认定丫丫影视公司、中央电视台、刘嘉军具有接触小说《追赶与呼喊》和剧本《小麦进城》的可能性。

  (二)《我》剧是否与《追赶与呼喊》小说、《小麦进城》剧本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而非作品所体现的思想,同时作品中属公有领域或第三方的部分或者表达有限或者属于必要场合的部分亦应排除在保护之外。因此,在判断两部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时,可以采用”抽象—过滤—比较”的方法。在”抽象”环节中,将主张权利作品中的思想、情感、创意、对象等部分予以排除。在”过滤”环节中,将两部作品中相同但具有其他来源的部分以及符合有限表达的部分予以排除。在”比较”环节中,则应当对于排除了思想及其他来源及有限表达部分后的内容进行比对。

  1、就故事框架而言,一审法院关于倪学礼所主张的故事框架相似属于主题属于思想的范畴,不应作为《我》剧与《追赶与呼喊》小说、《小麦进城》剧本实质相似判断依据的认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

  2、就情节主线而言,倪学礼认为,鉴于《小麦进城》中王小麦以及《我》剧中谈小爱为作品中两个主要人物,而该两个主要人物的相关故事情节脉络相似,因此《小麦进城》与《我》剧情节主线相似,构成抄袭。

  就主要人物的塑造方面,倪学礼认为,《小麦进城》与《我》剧中,王小麦与谈小爱、林木与曹力章,林丛与徐晓辉,杨文采与徐晓园,蒋东升与周宝民,林父与徐父的性格特征存在相似,因此,上述人物塑造相似,构成抄袭。

  就人物关系方面,倪学礼主张在《小麦进城》与《我》剧中以下人物之间形成对应关系,具体表现为:王小麦——谈小爱;林木——曹力章;林丛——徐晓辉;杨文采——徐晓园;蒋东升——周宝民;秦朝阳——建群;黄鹂——陆惠英;大仓——谭阳;王家父母——谈家父母;林家父母——徐家父母。因此,倪学礼主张《小麦进城》以及《我》剧中,王小麦——谈小爱,曹力章——林木,徐晓辉——林丛,徐晓园——杨文采,周宝民——蒋东升,秦朝阳——建群,黄鹂——陆惠英,大仓——谭阳,王家父母——谈家父母,林家父母——徐家父母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相同,并且由于王小麦与谈小爱作为两作品主要人物的人物设置、相关故事脉络相同,因此《小麦进城》以及《我》剧的情节主线相同。

  一审法院通过认定《小麦进城》与《我》剧中塑造下述人物的人物特征及塑造该人物特征的情节脉络、部分故事情节存在相似,进而认定王小麦——谈小爱、曹力章——林木、周宝民——蒋东升、林小溪——徐晓园的人物设置构成相似,但认定杨文采——徐晓园人物设置未构成对应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未就”徐晓辉——林丛,秦朝阳——建群,黄鹂——陆惠英,大仓——谭阳,王家父母——谈家父母,林家父母——徐家父母”是否构成人物设置近似进行认定,属于漏审。但鉴于上诉人未就此提起上诉,因此本院不予审查。

  一审判决认定《小麦进城》与《我》剧中王小麦——谈小爱,曹力章——林木,周宝民——蒋东升,林小溪——徐晓园有关的情节脉络、部分故事情节存在相似之处与事实不符,不应作为认定人物设置相似的依据。

  本院认为,《小麦进城》与《我》剧中主要人物情节主线、主要人物设置及主要人物关系不构成相似:

  (1)王小麦与谈小爱

  面对婚姻,王小麦低着头做人;谈小爱敢爱敢恨。王小麦母女来京后被林木安置在家中阳台,受到婆婆一家的排斥,低着头夹着尾巴做人,受到欺负,直至最后得到丈夫一家人的认可。谈小爱被退婚来京,发现曹力章与徐晓园相爱,伤心成全;与徐晓辉虽然城乡有别,但勇敢接受徐晓辉的追求,徐晓辉因事故不能尽人事,但谈小爱不离不弃,徐晓辉心疼骗其已爱她人,逼其放手离婚;谈小爱心情低落得到周宝民的细心照顾,得知周宝民多年守候,终与周宝民结婚。谈小爱在《我》剧中经历了一段感情,两段婚姻,既有农村人的朴实本份,又不墨守成规、敢爱敢恨。

  面对创业,王小麦借钱创业;谈小爱因情负债。王小麦在北京为糊口度日,先帮人摆摊,后自己摆摊卖裤衩儿、卖丝巾进货被骗,又开来料加工的铺子,无照经营被婆婆杨文采举报,被弟媳刘雅致设陷拖欠货主货款被催债,最后”小麦童装连锁有限公司”开业了;王小麦在创业过程中多次求助他人,分别曾向同乡和公公借钱进货,还因此引发公婆矛盾,另外,还曾向艾大婶借缝纫机开店。谈小爱因乘坐公交车结识徐晓园妈妈,先在徐家作保姆。后因徐晓园希望谈小爱离开,其弟弟徐晓辉把谈小爱骗到自己经营的服装店帮助看摊,徐晓辉车接车送,谈小爱与徐晓辉结婚成为老板娘。后,谈小爱因不愿离婚,主动搬出徐晓辉家,后与周宝民、建群一起合伙开服装店卖”洋服装”。遭徐晓园陷害被查破产后,谈小爱摊煎饼度日。因徐晓辉送一台缝纫机,谈小爱开始经营制衣店,后承包商场柜台卖服装;徐晓园炒股贱卖全部库存服装破产负债,谈小爱为保全徐晓园,坚持不报警,自己还债;后谈小爱经过与周宝民、建群的共同努力,经营家具厂;又因陆粉英夺子,为保全儿子,卖厂贷款给其还债,又被打回原形从头开始经营。谈小爱从不在意事业的成功,曾因保全徐晓园、保护母子亲情放弃事业并因此负债,事业的大起大落,展现了谈小爱的重情重义。

  就创业而言,王小麦存在糊口度日,从零开始,多次向他人借钱经营事业的情形。而谈小爱来京后从未被人排斥需要糊口度日,唯一一段摊煎饼度日,也有周宝民、建群一起共同承担,并被徐晓辉默默关心。谈小爱事业大起大落,多次为了感情破产,并未刻意追求事业成功。

  倪学礼还以涉案作品中有”尝菜”、”做饭”、”洗衣服”、”背人看病”等日常生活或行为的近似作为相同塑造人物性格的情节,但该系列行为和细节是日常生活行为及常见细节,且内容较少,不应被支持。

  (2)林木与曹力章

  就求学经历,《我》剧并未对曹力章的求学经历及校园生活有过任何描述,所谓的求学经历仅作为前史出现;而《小麦进城》则用长达二十集的剧情、《追赶与呼喊》小说以大部分内容详细讲述了林木的高考、校园生活及其与女同学的情感纠葛,《追赶与呼喊》小说、《小麦进城》剧本以及《我》剧就求学经历,无论是在情节上还是细节表现上都没有出现过任何交集。

  就性格特点,在感情方面,《我》剧中的曹力章是坚定的,他与徐晓园相恋、决定解除婚约都是他自己做出的决定。而《小麦进城》中的林木是暧昧不清、摇摆不定的,跟小麦离婚是其母一手操作,不管面对黄鹂还是马红梅他都是不表态不拒绝。

  就事业方面,曹力章比较有能力且独立,靠个人努力一步步事业上取得成功;而林木是无能的,甚至一度为了工作和晋升利用黄鹂和马红梅,需要王小麦的经济支持。

  (3)林小溪与徐晓园

  《我》剧中徐晓园是徐晓辉的姐姐,并非妹妹。徐晓园与林小溪两者在剧中承担的戏剧作用根本不同。《我》剧中谈小爱和徐晓园的矛盾是全剧的核心。两人经历了三大矛盾阶段,分别是情敌矛盾、姑嫂矛盾和姐妹矛盾,是全剧贯穿始终的主线。而《小麦进城》剧本和《追赶与呼喊》小说中王小麦和林小溪的矛盾是次要的副线矛盾,是依附于杨文采和林木这条主要线索存在的,林小溪仅仅是林木的家庭中又一个排斥王小麦的成员。

  《我》剧中,徐晓园臆想曹力章”感情背叛”而与曹力章的感情出现问题,加之得知其和谈小爱实为亲生姐妹等一系列不愉快的事情而产生了轻生的想法,而《小麦进城》中林小溪住院根本不是因外遇而引起,是林小溪男朋友单纯的报复行为。两者存在本质区别。

  (4)蒋东升与周宝民

  《我》剧中周宝民是谈小爱的第二任丈夫,是谈小爱的农民老乡。而《小麦进城》剧本和《追赶与呼喊》小说中蒋东升仅仅是王小麦的旧识,一个回城的知青。《我》剧中周宝民是全剧男二号,是谈小爱来北京之后的第二段感情。从14集两人结婚开始,周宝民一直是全剧后半段谈小爱的感情基础,在剧中占大量篇幅,他对谈小爱的感情是直接的、热烈的。而《小麦进城》剧本和《追赶与呼喊》小说中蒋东升仅仅是边角角色,除了给王小麦搭话、提意见之外不参与主要矛盾的叙述,戏份非常少,他对王小麦的感情是隐藏的,从来没有公开表示过。

  综上,本院认为,王小麦——谈小爱,林木——曹力章,蒋东升——周宝民,林小溪——徐晓圆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及情节主线并不构成相似。倪学礼对此的主张并无事实依据。

  3、就故事情节方面,本院认为,用于体现作者的思想与情感的故事情节属于表达的范畴,具有独创性的故事情节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故事情节中仅部分元素相同、相似并不能当然得出故事情节相同、相似的结论。在本案中,一审判决所认定的57处所谓相似情节,基本均只是部分元素相同、相似,多属于公有领域素材或缺乏独创性的素材,有的仅涉及故事情节中的具体的动作、行为,或元素相同但情节所展开的具体内容和表达的意义并不相同。因此,一审判决所认定的57个相似情节,不能作为构成实质性相似的依据。

  但本院也认为倪学礼所主张的编号21的情节存在一定不合理性,即在《小麦进城》剧本中,因杨文采故意向工商谎报王小麦无证经营,因此被林木指责其”举报王小麦”,杨文采辩解”我没想到他们那么干”,她之所以举报王小麦是由于其认为个体户丢人。而在《我》剧中,因为徐晓园提前知悉工商局将调查洋垃圾销售事宜,于是她设计将其购买的洋垃圾专卖给谈小爱,导致谈小爱被工商查处时损失惨重,徐晓园实际并未告发谈小爱,但徐母询问徐晓园是否告发谈小爱,徐晓园未进行反驳,而是以”明明就是她不对嘛”进行回答,并表示她这么做是为了断了谈小爱的后路,促成她与徐晓辉和好。本院认为,徐晓园的回答与《我》剧剧情发展存在一定不合理性,但不能认定为编号21的情节构成相似。即便认定为该第21个情节构成相似,但对于作品整体而言,相似之处仅为很小的一部分,不应作为认定抄袭的依据。

  4、关于语言表达、故事情节相同、相似的问题,一审判决认定情节相似的语言表达仅为台词,如均存在”刀子嘴豆腐心”、”有个三长两短和你没完”的表达,但该语言表达属于特定语境下的惯常用语,非独创性表达。

  因此,整体而言,《我》剧与《小麦进城》剧本,具体情节展开不同、描写的侧重点不同、主人公性格不同、结尾不同;二者相同、相似的故事情节所占比例极低,且在整个故事情节中处于次要位置,不构成主要部分,不会导致读者和观众对两部作品产生相同、相似的欣赏体验,不能得出作品实质相似的结论。

  此外,一审判决认为《我》剧在对外宣传中使用了与《小麦进城》剧本分集大纲中近乎完全相同的文字表述,虽然文字内容较为简短,但该段内容正是对作品主题以及作品中传递的思想、情感的高度提炼。二者在此点上的高度雷同,可以作为认定《我》剧使用了《小麦进城》剧本内容的佐证。

  本院认为,《西安晚报》刊登的关于《我》剧宣传介绍内容,并非《我》剧作品的一部分,倪学礼在一审中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宣传文章侵权相关事实,且明确其仅将《小麦进城》剧本、《追赶与呼喊》小说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因此,仅就《我》剧对外宣传的内容,不能作为认定《我》剧与《小麦进城》剧本构成实质性相似的依据。

  一审判决认定倪学礼提出《我》剧创意和宣传口号抄袭《小麦进城》的诉讼主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创意属于思想范畴,宣传口号过于简短、不构成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不予支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在本案中,《我》剧与《小麦进城》剧本均讲述农村妇女进城的故事,属于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两剧都有独创性,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我》剧未构成对《小麦进城》剧本的抄袭。

  就《我》剧是否构成对《追赶与呼喊》小说的抄袭,一审判决在认定《我》剧与《小麦进城》剧本构成抄袭基础上,同时推定认定《我》剧对《追赶与呼喊》小说构成抄袭。一审判决认定《我》剧对《追赶与呼喊》小说在具体情节、语句方面构成抄袭的共计15处,其中编号3、17、22、34、35、55、78、79、82、94共10点属于人物及情节均相似,编号2、5、46、47、60共5点属于人物不相似但情节均类似。本院认为,该15点在《我》剧以及《追赶与呼喊》小说在情节与语句方面并不构成相似。本院对此予以纠正。倪学礼主张《我》剧对《追赶与呼喊》小说构成抄袭,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丫丫影视公司、中央电视台、刘嘉军关于其并未侵害倪学礼著作权的上诉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信。

  此外,倪学礼在二审中提出,一审法院未认定相似的5处情节亦构成相似,请本院重新进行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在本案中,鉴于倪学礼并未提出上诉,且倪学礼请求本院重新审理的内容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但书”范围,故该部分内容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因此本院不予审理。

  综上,倪学礼以《我》剧抄袭其小说《追赶与呼喊》及《小麦进城》剧本为由,要求认定丫丫影视公司、中央电视台、刘嘉军侵犯其所享有的著作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倪学礼要求丫丫影视公司、中央电视台停止侵权、赔偿因侵犯改编权和摄制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诉称

  丫丫影视公司、中央电视台、刘嘉军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知)初字第3122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倪学礼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9100元,由倪学礼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倪学礼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锦川

  审判员  冯 刚

  审判员  崔 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云燕

  书记员  孙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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