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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作家协会主题创作项目扶持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陕西作家网发表时间:2021-04-02

  陕西省作家协会主题创作项目扶持管理办法

  (2021年4月1日修订)

  第一条  为做大做强“文学陕军”品牌,坚持以出人才出精品为核心,提高主题创作扶持项目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依据省作协《三定》方案规定的有关职责职能,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作协主题创作项目扶持管理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及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加强新时代现实题材创作,尊重文学创作规律和作家艺术风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推动文学创作勇攀高峰。

  第三条  陕西省作家协会在创作联络部(网络作家联络部)设立主题创作项目扶持管理办公室,负责主题创作项目扶持的组织实施。项目承担人所属团体会员单位受省作协委托,协助负责管理本单位推荐上报的主题创作项目。

  各相关团体会员单位及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共同做好省作协主题创作项目的扶持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作协主题创作项目扶持对象主要为创作选题和创作成果,以围绕特定主题创作的完整作品为主,包括小说、报告(纪实)文学、散文杂文集、诗歌集、评论研究集、戏曲影视文学、青年儿童文学、科幻文学、军事文学、网络文学、文学翻译。不接受个人作品合集申报。省作协主题创作扶持项目办公室根据情况发布创作主题,广泛征集扶持项目。

  1.扶持作品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思想性艺术性俱佳。

  2.注重扶持聚焦陕西发展,反映现实生活,描绘新时代新气象,塑造时代新人,书写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弘扬中国精神,体现奋力谱写陕西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的选题和作品。

  3.注重扶持重大主题、名家名作、文学工匠、深扎新作、时代新作。

  4.注重扶持运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文学创作与理论重要问题的选题和成果。

  第五条  主题创作项目扶持工作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支持方式:

  1.对创作和研究提供立项资助和结项资助;

  2.根据作者意愿,在作品初稿完成后委托专家审读并提出修改意见;

  3.对有出版困难的优秀作品,经专家论证通过,可提供出版资助;

  4.对经专家审读确认的优秀作品组织研讨、宣传推介、推荐发表等。

  第六条  主题创作项目申报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是中国作协或省作协会员,或者创作水平达到省作协会员条件。

  3.具备完成主题创作项目相应的创作或研究能力、有精益求精的写作态度和较高的思想艺术追求。

  第七条  省作协创作扶持项目主题发布后,各市、行业作协应该积极宣传,广泛征集,并按照要求对项目申报人填写的《申报表》及有关附件材料进行审查,在审查合格的《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在规定期限内一并报省作协主题创作项目扶持管理办公室。自由撰稿人或未加入省作协团体会员单位的申报人可以个人申报。

  第八条  省作协主题创作扶持项目实行专家论证评审制,论证评审专家从省作协文学专家库中遴选。论证评审专家应根据选题价值、创作提纲、设计思路、申报人能力、已有创作成果等方面进行评议考量。根据收集到的项目申报总体情况,综合评委评审结果,提出立项项目建议,提交省作协党组会议审定。

  第九条  批准立项的主题创作项目须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公布立项,并由省作协主题创作扶持办公室向项目申报人发出《陕西省作家协会主题创作扶持立项通知书》并签订《扶持协议》。扶持协议应明确完成项目时间和创作成果质量要求。

  第十条  为保证论证评审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回避、保密、签订廉洁评审承诺等规定,严格执行谁评审、谁签字、谁负责,坚决抵制说情打招呼等不正之风。评审全程接受纪检部门监督。

  第十一条  省作协主题创作扶持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制度。项目承担人应该定期报告创作进展情况,省作协要积极为作家创作营造良好环境,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人不得随意改变主题创作的方向和计划。确有需要变更扶持协议内容,延长创作时间,或因身体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自行申请终止或撤销项目的由省作协主题创作项目扶持管理办公室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予以审批。若擅自改变扶持协议内容,省作协不接受结项申请,并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通报批评、终止或撤销项目等处理措施。对逾期未完成的项目实行定期清理制。

  第十三条  省作协主题创作扶持项目最终成果须进行评审鉴定,通过评审鉴定后予以结项,颁发《陕西省作家协会主题创作扶持结项证书》并给予结项扶持资金。未通过评审鉴定的由其继续修改完善后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仍不合格的给予终止项目处理。结项扶持资金暂定为3万元。

  第十四条  主题创作项目成果发表、出版时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注“陕西省作家协会主题创作扶持项目”字样。

  第十五条  省作协主题创作扶持项目资金由省财政拨款。项目资助经费专款专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评审及成果鉴定过程中产生的专家劳务费、邮寄费等按规定核定支付。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作协撤销项目:

  1.创作项目成果有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申请结项的创作成果或研究成果与批准立项的创作计划明显不符。

  4.申请结项的成果首次鉴定时为不合格,经修改后二次鉴定仍不合格。

  5.伪造发表、出版情况,或者虚构专家意见。

  6.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被作出撤销项目处理的项目申报人,3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作协主题创作项目扶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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