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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章程

文章来源:陕西省作家协会发表时间:2013-08-13

《陕西省作家协会章程》

  关于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八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交纳会费,发表和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和数量的文学作品、理论批评著作、文学翻译作品者,或从事文学的编辑、教学、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者,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有关团体推荐,经专家评议,由本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申请入会者,原则上应为地市作协或行业团体作协会员。

  第九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并有相当数量个人会员和健全的办事机构的行业协会等,向本会提出申请,经主席团审议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委托工作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享有本会的福利设施等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时,须由本人出具书面申请,由本会主席团审议确认后,终止其会籍。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的创作成果、著作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会予以保护,本会有责任提供法律咨询、协调纠纷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声誉,或者不按本会宗旨开展活动,经本会主席团通过,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十四条 会员的入会、退会及取消会员会籍实行公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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